根据适用的范围法律可分为
根据适用的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相关内容如下: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这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条规定一方面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建立在必须是同一位阶之法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明确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原则需要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这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适用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的前提条件是,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法律同其有不同规定时,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普通法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普通法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仅对部分人有效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特别法,如商标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