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办银行卡有风险吗
会有风险的。
情况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如违反规则,有以下惩罚:
①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你借给对方,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判罚如下:
①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如果单位犯罪(涉及公司财产,职业等的转移),该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监禁不超过五年或刑事拘留;如果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计七章七十一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