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禹刑

夏朝的法律,古文献中称之为“禹刑”,由于缺乏原始史料,我们很难详细了解夏朝的具体法律制度,只能从一些古书上的记载进行分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汉书·刑法志》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作肉刑。”‘这里所说的“德哀”和“乱政”,可以理解为奴隶反抗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以及坚持氏族旧传统的集团反对阶级秩序的斗争。)禹刑,不一定指禹时制定的刑法,也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不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禹的怀念和尊敬。至于典籍中所说“夏刑三千条”、“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等等,有些虽然是后人的附会,但是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夏刑的规模。关于“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无法确切认定,我们只能通过片断的记载,来分析当时的法律状况。

夏朝的法律,大多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原始社会的习俗,经过统治阶级的精心选择,或予淘汰,或改造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只有在奴隶制国家的支持下,才有可能赋予氏族社会的某些习惯以法律的性质。从夏朝法律的整体上看,夏王的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二)主要罪名

《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凡“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这是说夏朝已经有了强盗罪、贪污罪和杀人罪的罪名,根据夏代皋陶的刑法,凡属上述三者均处死刑。

“不孝”罪也是夏朝一项重要的罪名。由于夏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氏族血缘关系还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严惩不孝罪。特别是因为提倡孝道,是治理人民的一个有效手段,因此后来的统治者没有不重视的。

夏朝《政典》里有一条“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的规定,即要求官吏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命令或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最早记载。

除此之外还有“不用命”、“不恭命”等罪名,即不遵守王命。

(三)刑罚原则

夏朝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刑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就是一条被后世传诵的刑事政策原则。辜是罪,经是常法,也就是说宁肯不依常法审案,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这条用于统治阶级内部的刑法原则,由于审慎用刑而又不拘泥于条文,曾为后世所传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