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和72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依照《 合同法 》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