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退还的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的。

如果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就算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

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退款,条例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如果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为了避免商家恶意卷款跑路,还提出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有两种情形:一:如果门店倒闭或更换地址,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会员卡的余额。二:如果商家还在继续经营,而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还余额,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款处理。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有的预付卡在办卡的时候规定“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而有的商家在办卡后服务明显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当消费者找到公司的经营者要求退款时,经营者就会拿出办卡时的合同说当时开卡的时候就说过一旦开卡就不退不换来抗辩。

对于经确认确实是经营者无法按照当初的承诺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即使当时的开卡协议有约定“不退不换”,法院也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这样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而无效。所以再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我们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的经营者用个人的账户收款,造成个人和公司账目混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以退还消费者剩余款项的话,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也要用个人名下的财产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