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整体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5.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二、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3.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4.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5.宣传婚姻相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8.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条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告栏)、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结婚登记区(室)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登记窗口之间采取隔离措施,保持相对独立互不干扰。

第三条 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房间,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条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有独立的房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5m2,配备桌椅、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和沙发、茶几等服务设施,营造私密、温馨、舒适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