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基层政法工作?
一、转消极为积极,正确认识司法行政工作重要职能。
要做好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思想认识很重要。只有认识到位了,才能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才能知道如何去做。当前有一部分工作在基层的人对于司法行政的职能认识上还有较大偏差。一些人认为司法行政工作比较“软”,做了工作短期内又不容易见到成效,暂搁一下不做也不会出什么大事;有些人认为司法行政工作比较“弱”,权力有限,在社会上没地位;有些人认为司法行政工作比较“杂”,从宣传、调解、援助、服务、诉讼、矫正到帮教贯穿于矛盾解决的整个过程,头绪多,过程长…… 试想, 如果我们自己不能自尊自强自重, ,思想上懒汉懦夫,工作上无所作为,自己都看不起自己,那别人就更看不起自己,更无法使党委、政府相信你、重视你,你的地位和作用就体现不出来。其实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预防性、超前性和治本性的特点,是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从理论上讲,正确认识司法行政职能,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特点。
(一)司法所是依法治理社会的重要基础。
发达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打防并举,防范重于打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而在发展中国家,往往重打击,轻防范,重治标,轻治本,存在“救火有功的是英雄,防火有功的却无人问津”的现象。就我国而言,公、检、法机关打击犯罪,铲除社会毒瘤,尤如医院的“外科手术”,是治标的工作,效果立竿见影,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尤如系统工程的“防疫站”,是基础性工作,是治本的工作,是起长远效用的工作,两者缺一不可,两者都是党的工作,都是在为党、为人民工作。因此,司法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防范胜于打击”的观念,树立“一盘棋”、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思想,更要树立自尊自强的志气和勇气。只要我们始终保持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和作用自然而然地就有了。
(二)司法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
就社会稳定而言,在政法机关中,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打击来实现,而基层司法行政是通过防范来实现。事实上,随着农村改革,新的大量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出现,但大量的矛盾纠纷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一般民间纠纷,并不需要动用暴力机关打击,而是需要就近及时得到调解和处理、化解矛盾,从而控制事态、平息事端,保一方平安。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稳定有多道防线,而人民调解是第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弱化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恶化了,必将引发更大的问题,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和失控。所以司法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必须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三)司法所是乡镇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司法所是人民调解网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作用,有效化解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防止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为党政领导分忧,为百姓解难。司法所作为乡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者,通过发挥其法律参谋和助手作用,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乡镇工作,有利于普法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推进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减少上访,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纷争。司法所是乡镇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协调机构,也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为“五种”人员搞好帮教和服务,有利于矫正失足人员的心理,引导他们恢复身心健康,用勤劳的双手开创新的生活,从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所还是法律援助的工作机构和法律服务在基层的管理监督机构,通过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体现党委、政府给人民群众的温暖,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以有为求有位,努力提高在乡镇党委政府中位置。
司法所由于受其职能、职责特点的制约, 要求我们必须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离开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我们的工作将寸步难行, 一事无成。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职能、完成任务,首先必须积极主动地把司法所工作结合融入到乡镇的中心工作中去。
(一)思想上树立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观念。
司法所要把乡镇党委政府的评价作为检验司法所工作的重要依据,牢固树立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观念,找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与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的结合点,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既提高司法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中的位置,又争得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工作的支持,促进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开展。
(二)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为乡镇党委政府解难题。
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认真组织开展对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预防和处置的能力。对于尚未激化的矛盾及时向镇委镇政府发出预警,提出处置意见,对于条件成熟的矛盾纠纷及时组织力量化解,特别是积极主动地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化解处理群众上访等一些棘手的问题,为农村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牵头管理和帮教协调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消除不稳定因素。力争把司法所建成能办事、会办事的基层司法行政组织, 用实际行动去赢得党委、政府的重视、信任和支持。
(三)发挥法律服务的优势,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进一步推进律师、公证工作向农村基层延伸,落实法律服务结对帮扶活动,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代理诉讼和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提供服务;积极组织协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协助做好基层维稳工作,帮助解决与农民相关的各类涉法涉诉问题;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作用,加强对乡镇和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培训,增强乡镇、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积极为乡镇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和法律服务,使农村各项改革措施更加符合法治要求、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群众要求。
三、以制度促管理,扎实打牢司法行政工作基础。
发挥好司法所职能作用,练好内功是关键,扎实工作是根本,创建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是保障。只有振奋精神,锐意进取,自身内功过硬,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地位。
(一)建好一支队伍,是做好司法所工作的前提条件。
建设一支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特别能战斗的干警队伍,是做好司法所工作的重要条件。应突出教育监督,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应突出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道德情操;应突出制度建设,加强标本兼治,提高廉政意识。打造一支爱岗敬业、政令畅通、精神振奋、集体荣誉感强,工作热情高,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精,整体形象好的司法干警队伍。有了这样的干警队伍,就能克服重重困难,圆满完成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实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地位的提升。
(二) 完善工作制度,是做好司法所工作的重要基础。
落实工作责任制,实现业务工作目标化。健全工作制度,实现业务工作规范化。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业务工作效能化。按照规范化司法所的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规范完备的制度体系、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 把司法所建设成一个高绩效的服务型机构。
(三)转变工作作风,是做好司法所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要树立服务意识,坚决摒弃官府习气,把服务放在首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的新需求;二要树立创新意识,把握经济发展对司法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破除旧观念,开拓进取,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要树立大局意识,引导大家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去谋划司法所工作,在服务大局中发挥职能作用,不折不扣地落实司法局、当地政府的决策部署。实现政风、警风、行风三个转变,做到服务周到化、态度热情化、办事高效化,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持蓬勃的朝气,昂扬的锐气,浩然的正气,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司法所工作。
四、以宣传树形象,强力打造司法行政工作新面貌。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之所以曾经不被重视,地位不高,很大程度是我们自己宣传不够,导致党委、政府和群众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地位不十分了解。因此应该加强我们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的宣传,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多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和重视。
在党委、人大和政府换届、领导分工发生变动时,及时主动将司法局的职责范围、职能作用和地位,以及近期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呈报领导,必要时当面汇报,以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工作。让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在干什么,干了些什么。及时主动将司法行政机关各项工作计划、工作简报、信息动态、小结总结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以便使他们知道司法所在认真干事,而且还很忙,任务还很重。
(二)多配合,扩大在部门单位的影响力。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在“大调解”背景下开展“警调”“诉调”“交调”“信调”对接,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弥补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不足,解决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不能解决的问题。扩大人民调解影响力。每年都积极参与配合其他部门单位各种活动。如配合妇联开展妇女维权活动,配合交警开展交通安全月活动,配合安监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配合工商开展消费者维权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3.15”、“6.25”“6.26”等专业法宣传日活动,不仅履行了法制宣传职责,而且扩大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影响。
(三)多宣传,提高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手段宣传司法行政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和了解;运用好各种信息载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做好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使司法行政工作始终处于上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视线之内,以引起重视、得到肯定、争取支持,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创造条件。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树立了良好形象。
司法行政这个事业是党的事业, 是政法部门当中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 是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 司法行政的职能将会越来越强。要有信心, 要振奋精神,满腔热情地、兢兢业业地抓好司法行政事业。司法所只有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职能,积极开拓业务,努力地“为一方服务,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才能显示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为自身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