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

更正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如下:

1、针对对象不同。更正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即登记申请人针对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进行更正,将错的改对;变更登记,主要针对权利登记类型,存在发生变更的事项时申请的登记类型,因后续双方当事人***同合意引发的变更;

2、主观意识不同。变更登记是对不动原有登记持有人或组织进行变更的一个正常程序,是主动行为;更正登记属于正式登记已经完成了,事后进行纠错,是被动行为。

不动产更正登记的目的如下:

1、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与绝对权。物权取得、变动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向外界加以展示。登记就是一种展示的方法。通过登记可以清晰准确地展现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物权;

2、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上的物权归属和内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准确地展现。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效力。即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和内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只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善意信赖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不动产交易就应当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最后,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能够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推行各种调控政策提供了决策的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