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电影《控方证人》有何感受?
电影中的审判人证证词不清甚至难以采信,物证缺乏且与本案关系牵强。如果人证和物证真的只有电影中的表演展示的那些的话,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判定一个人有罪基本是不可能的,更何况判决很有可能导致嫌疑人被处决,就更要慎重了。
所以嫌疑人被判无罪释放是合情合理的。哪怕屏幕前的我们所有人都知道嫌疑人确确实实就是杀人犯,哪怕我们就是陪审团的一员且在事先就明知嫌疑人的杀人事实,我们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和制度,庄严地宣判嫌疑人无罪。这是维护法律尊严所必须的。如果真的要起诉嫌疑人,就必须拿出比电影中展示的多得多的证据,比如雪夜DNA鉴定、信件书写时间的碳60鉴定、犯罪现场残留织物鉴定、甚至是刀的纹理鉴定等。只有做到铁证如山时,我们才能以法律之名判定嫌疑人有罪。
另一方面,法律体系不是尽善尽美的。法律是一个有限的闭区间,而人类的行为是一个无限的开区间,我们怎么能苛求以有限来覆盖无限呢。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从这部电影里可以一瞥英美法系的各种特点。就像辛普森杀妻案一样,只要嫌疑人在审判上被宣判为无罪,不管日后涌现了多少新证据或新证人,他也将被永远的放过了,他将永远与这件案子没有任何关系。英美法系的这项制度确保了作为弱势的任何人都不会被公权力反复纠缠。你说合理也好,不合理也罢,这就是法律。
英美法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是判例法,没有系统的成文的法律条款。所以爵士(辩方律师)会拿出判例合集到法庭上,而不是参考某部法律的某部条款。
所以总的来讲,不管爵士是维持了正义,还是嫌疑人利用了法律体系的漏洞逃脱了判罚,这个判决都是法律意义上最合理的结果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回事,法律正义( legal justice)和一般意义上的正义也不是一回事,有时甚至背道而驰的。法庭上要讲的是法律事实,要维护的是法律正义,而爵士也倾尽了自己的智慧维护了法律正义,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