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是保障人权的结果还是保障人权的来源

英国宪法是保障人权的结果

考证宪法的概况!

宪法

英国的宪法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司法机构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大法官欧文勋爵(Lord Irving of Lairg)。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总检察长约翰?莫里斯(John MORRIS)。

自13世纪起随着英国政治的演变,英国宪法由不同年代形成或制定的宪法性法案、法院判决和宪法性惯例构成。它不是由某个专门机构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是典型的"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主要由 3个部分构成:①宪法法案。分为两类:一是历史上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例如,1215年的《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等。《大宪章》又称《自由大宪章》,是国王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不得不作出妥协让步而署名公布的法律文书。它限制了王权,保障了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特权以及骑士与市民的某些利益。它包含着一个基本思想,即君主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其中有些规定是以后指导立法的宪法原则。二是议会立法。包括关于确定国王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推广普选权,设立法庭和政府行政权等,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②具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如有关法官特权,人民控诉国家官员,颁发人身保护状,议会特权的判决等。③宪法惯例。指虽没有反映在正式的成文法中,但实际上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如英王的一些特权,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由英王任命,大臣对议会和国王负连带责任等,都以惯例的形式表现。

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的规定,主要根据 3个基本原则:①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②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样的法律制约;③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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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英国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来源,那么不可能会如此琐碎,会是一部完整的系统的法典。因此,英国宪法不 是保障人权的来源。现在也只是保障人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