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说好一出法哲学的奇葩说---《洞穴奇案》
端午前放了个小长假,正好多看几本之前觉得佶屈聱牙(嘿,我终于找到一个合适的地方来放置这个成语)而来不及细翻的书籍。
从日趋碎片化的阅读时间来说,大家好似都习惯了标题党或者直接翻到文末看结论,仿佛是人生苦短,经不起那么多的思考和推敲。
巧的是,世间的事儿正好是多维度多场景的,正是它的参差多态,才是有意思的地方。
以一本神书为例---《洞穴奇案》
让我们一起来开启这场奇幻之旅吧~~
首先介绍一下故事背景:
上面提到的故事来自于20世纪法学大家富勒于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在该公案的基础上虚构了五位大法官的对此案完全不同的五判决书。而在此基础上,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而这前后***十四个不同的判决意见则成为了《洞穴奇案》最精华的内容:书中虚构的十四个法学造诣精湛的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却通过各自无懈可击的论证推导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看到这里停留5分钟,写下你的结论以及相关的支持理由。
接着我们看看大家是否有思考到以下的问题:
1.如果生命高于一切,那么为了活命,杀人是否合法?
2.五人***同作出的对生命的处置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这种法律效应是否对于生命有支配权?
3.为了自己的生命而伤害别人的生命,自我保护与故意伤害之间哪个优先级更高?
4.世俗伦理怎么看待这个案件的判决?
5.人死于自己的提议是否可以算做自杀?
6.如果法律是为了保障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多数人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书中的法官们各自的观点(选取了富勒所写的五个法官所说,后面萨伯加的九个法官的观点稍显观点没那么明确,最后一个居然用了利益冲突?实在是开了眼界,期待有一天的哪位导演可以影片化)
第一位: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认为被告完全无罪。理由有二:
1.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
2.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位:弃权,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选择回避。
第四位:维持原告有罪,认为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谁也说不清,而我们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位:认为被告无罪。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最终判决:由于第一位,第四位法官认为被告有罪,第二位、第五位认为被告无罪,第三位弃权,维持一审判决,也就是死刑执行官将奉命干净利落地绞死被告人。
光是从介绍上面实际很难读到各位法官辩论时的精彩,因为这里有许多Trick,暗暗隐藏在案情介绍中还未给大家说明白,最重要的有如下四条:
五人进入洞穴探险就形成了危险***同体,意味着相互关照,只要没有除外的约定,就意味着各人自愿接受了保护他人的义务。
危险***同体的规定就是这五人对互相的生命安全互相关照,如果他人遇险,其他人有能力救助而不予以救助的可能会被指控不作为的杀人罪。
第一个问题是根据五人现在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存活到十天之后,答案是否。
第二个问题是吃掉其中一个成员,是否能够再活十天。答案是肯定。
第三个问题是吃人这个方案是否可行,并询问营救组的法官、政府官员、神父、牧师是否能给答复,这个答案是没有答案。
这个细节特别决定了罗老师常说的当事人视角和上帝视角,也就是当你在面对危险时和你看到有人在面对危险时的不同视角,没有那么多的感同身受。
早在罗马法上就有了“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格言。被害人表明放弃的法益,法律没有必要予以保护。在现行刑法中得到妇女同意的拐卖妇女,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虽然这个牺牲本来和洞内受困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但是在各个方面考虑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人们总会不自然的把这十条生命考虑进去。
当我们将营救的这四个人以杀人罪处以极刑的时候,我们会不会认为营救者的死亡太无价值,我们会为了这十名牺牲者的生命而宽恕救出来的四个受困者的生命吗?
不得不说,《洞穴奇案》不啻为一道思维的极致大餐,很是丰盛~~~
最后,祝大家端午安康,身体和灵魂总有一个在修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