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会计做的帐很混乱,有的直接不做账,损害小股东的权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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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以行使查账权,也可以要求公司监事聘请会计师查账

法人违法公司帐目混乱小股东如何面维权

一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小股东如何起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药公司会计怎么样做账

你先要了解公司业务 ,然后具体说个业务出来了,别人才能帮助你。。比如我说 建筑公司怎么做账。。这个就 不好回答了。

如果公司的大股东扣发小股东的分红,怎么办?

公司在盈利后没有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方针,直接起诉法院主张利润分配是有程式问题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批。这是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程式。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此时股东不再持有这部分财产的直接处分权,而是持有股权。财产进入公司后,经过运营产生利润,利润也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只有这部分利润分配到股东手中,才能变成股东个人财产。所以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的利润为自己所有,是不符合法律程式的。

股东会在有利润可分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分或者不分利润,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是各个股东的投票决定的,这些都由公司章程所约定,所以公司一旦有了利润必须分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另外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利也是两个概念,公司的利润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相应的资本公积金后才可以分配。股东会如果批准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分还是不分配,分配多少。股东认为分配方案存在问题的,可以就分配方案提出诉讼。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对主张股利分配的股东而言,条件非常苛刻,可以这么形容,只看得到权利,而没有办法行使。《公司法》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主要是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代为设立的公司中,股东之间多数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朋友,同学之间合股,公司创设之初,股东之间具有人合性,因此在公司创设之初多考虑“人合”的因素,同时在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法律文书中最好把利润分配的周期确定下来,以免日后的纠纷

当公司亏损时,小股东应该怎么做

要看为什么亏损,是非经常性原因还是经常性原因,是否周期性原因,当时股票价格等综合考虑。有些周期性股票,亏损时恰好是应该买入时

公司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

这是人之常情。对于与他人***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即“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来说,其获得的投资回报主要就是领取公司分红。在遇到公司有赢余却不分配或通过分红决议后公司不按时支付应分红利的情况,小股东怎么办呢?这是在现实生活中困扰小股东的法律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在接受法律咨询时碰到的一个典型例子进行法律分析,希望能为受此类问题困扰的小股东指点迷津。情况介绍2005年,A、B、C、D四人***同投资1亿元设立一家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A、B、C、D四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0%、25%、25%、10%,甲公司成立后,先后开发了某小区,甲公司累计盈利5000万元,2008年,B、D两人希望收回投资,多次要求甲公司分红,但A、C总以投资新专案为由多次在股东会上否决B、D的分红议案。B、D两人很郁闷,前来咨询,他们问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权?律师分析一、关于股东的分红权。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条和第35条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股东分红权及其行权程式。根据《公司法》第4、35条之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然而,公司分红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关键的是分红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换言之,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式,具体如下: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上述B、D两人要求甲公司分配红利,前提条件是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因甲公司已赢利5000万元,这一个前提已满足。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甲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在本例中,如果甲公司股东会没有通过分配方案,B、D等股东就无权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分红。三、小股东的权利救济。本例中,由于A、C股东的阻挠,使B、D的分红议案无法获得股东会的通过,导致B、D等小股东长期不能享受公司分红。对此,B、D等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施司法救济。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届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B、D两人与甲公司协商,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收购你的股权。 律师建议根据上述分析,律师建议B、D等股东尽可能隐蔽地分三步走来维权:第一步,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在该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到以下证据,并对拟采取诉讼行动的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风险评估。1、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甲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第二步,启动诉讼前必要的前置程式。在掌握事实证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后,启动诉讼的前置程式:即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第三步,瞄准时机,启动诉讼程式1、若甲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甲公司未履行决议,则贵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红利;2、若认为甲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力直接收购小股东的股权吗

双方自愿可以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法人代表公司收购小股东股权,不违反《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