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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