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会计的确认计量
在中国现行会计制度中,尚未建立与环保费用配套的会计核算体系,仅在企业“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中设置了“排污费”和“绿化费”项目,前者仅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后者指企业对厂区进行绿化发生的费用。所以应注意在原企业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与会计有关的会计科目,如环境资产、环境成本、环境负债以及反映企业对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的损害及赔偿的会计科目,反映企业在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以及安全生产所提取的社会效益。在具体的确认和计量过程中可以参照财务会计的相关方法原则。环境信息报告是环境会计的主要表现形式,而现有财务报表主要提供的是经济效益指标,而对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均未披露。鉴于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已越来越超出了传统概念,人们要求得到有关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信息,企业披露环境成本和负债信息对于清晰反映或进一步解释报表项目十分重要。因此,企业有必要在日常核算的基础上,通过编制环境报告予以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由于环境因素的影响,和传统会计相比,绿色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会计假设的变化。传统会计的会计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绿色会计的核算内容同传统会计相比存在较大差异,适当调整其会计假设分属必然,但不必另起炉灶,因此绿色会计的基本前提可以确定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多元计量。多元计量假设是指在绿色会计核算中,以货币计量为主,但考虑到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很多时候不能以货币计量,因此应以实物、百分数或指数计量等作为辅助方式,在某些时候,还可以用图表和文字附注加以说明。
⑵会计原则的变化。鉴于绿色会计核算内容及其假定的变化,其会计核算原则也应在继承和发展传统会计原则的同时,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政策性原则、社会性原则、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指在绿色会计的核算中要充分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企业利润和环境资源保护、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社会性原则是指绿色会计要求企业必须站在社会的角度、站在对环境资源负责的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社会对企业的评价必须舍弃当前单纯以企业的经营利润为标准的观念,代之以企业所创造的绿色利润。同时,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绿色会计核算体系中,政府相关部门或组织应对企业最低限度的环境资源信息披露做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同时鼓励企业尽可能多的向社会公众和政府相关部门或组织提供环境资源信息。 绿色会计的计量是指将涉及环境资源的经济事项作为会计要素加以正式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但环境资源的价值在计量中存在一定难度。一般情况下,环境资源的价值计量可以采用直接市场法、替代性市场法和模糊数学法等,直接市场法又具体包括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防护费用法、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等。
绿色会计披露的会计信息是为了向有关各方提供准确有效的绿色信息,以满足决策者分析、决策的需要。它从总体上可分成两部分:一是在企业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具体披露企业本期发生应记入本期损益的环境支出和与环境相关的资本性支出;二是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执行的环境政策、实施情况以及企业治理环境和保护环境的长期目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