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可否作为附件附入劳动合同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
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
件。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
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
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
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
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此,发放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案例中的这家企
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定,需要向王某
支付双倍的工资。
现在正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旺季,用人单位需要杜绝重蹈本案中这家公司的覆辙,在员
工入职后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或增加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