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的专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Health Care ,简称中国医促会,英文缩写CPAM。

第二条 中国医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从事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及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发展医疗保健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与世界各国民间团体和个人进行国际间的交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团结全国医疗保健科技人员和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弘扬中国传统和现代医疗保健方法,促进中华民族的宝贵养生文化走向世界,提高炎黄子孙乃至人类种属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祖国四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和国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惯彻国家卫生方针与政策。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挖掘、整理传统的养生保健文化遗产,组织国内外养生保健文化交流活动,编撰、出版养生期刊与专著,丰富中华民族的医疗保健和养生文化宝库。

二、 为医疗保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科研及专利成果,扶植、协调、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医疗保健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医疗保健事业的科技水平。

四、 普及医疗保健知识,采取人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养生、保健科学知识,传授现代和传统的养生保健方法,造福于社会。

五、 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鉴定、开发、推广医疗保健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 对本专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团体实行表彰。

七、 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或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或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 会员

1. 医学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 非医学院毕业,但从事有关医疗保健方面工作的人员;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4.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 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从事本专科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一定成就者可申请专科学会会员资格。

三、 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机构及企业单位。

四、 名誉会员

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对我国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由中国医促会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

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审核批准报本会备案;

团员会员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名誉会员由专科学会推荐,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授予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会员与专科会员

1. 权力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和本专科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3) 优先参加本会和专科分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 优先参加本会或专科分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 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义务

(1) 遵守会章;

(2) 执行本会和专科分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普活动;

(4) 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5) 按期交纳会费;

(6)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二、 团员会员

1. 权力

(1) 享有本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3) 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4)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5)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 义务

同以上会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会员行使理事会职权(不含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职务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其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的,积极赞助支持本会的国内外人士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任期至下届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正式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某某专业委员会由本会备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专业委员会不另设章程,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的设立可参照本会章程规定,接受本会指导,组织活动必须报本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资助或捐赠;

三、 有关部门资助;

四、 在业务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三条 会徽由二个同心圆组成,内圆为立体卫星云图,蓝天白云意寓世界,中间为中国地形图代表中国,金色蛇杖为国际通用的医疗卫生标志。

内外圆之间上印黑色字体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下部为红色英文字母:CPAM意为中国医促会的英文缩写。

整体图形突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在医疗保健事业发展上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