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一、行政决策(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

1.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

2.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制定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文化卫生、科技教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交通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措施。

3.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依法应当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健全。

4.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

5.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库建立。

6.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制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听证代表遴选方式科学合理,听证代表具有广泛性。

7.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8.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建立。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名称、依据和结果公开。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备。

9.重大行政决策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

10.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先采用召开座谈会及通过媒体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专业性较强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

11.依法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及涉及公***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12.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没有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14.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者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5.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或建议,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五)效果指标。

16.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率达到90%以上。

17.没有发生因违法决策引发重大群体事件或者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没有发生因违法或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18.没有发生因依据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形。

19.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二、制度建设(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立足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推进“两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备案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制度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

(六)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显著提高。

20.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项目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建立健全。每五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

21.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起草、论证、调研、协调、审议制度完善,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

22.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通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2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立法内容明确具体、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

2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25.政府规章发布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主要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正式文本。公布日期与实施日期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

26.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27.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28.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程序。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组织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29.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会议前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0.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1.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定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每2年开展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八)效果指标。

32.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的总体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

3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34.政府及部门没有发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35.规范性文件没有发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