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按规定交养老保险已超过两年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不管是否超过2年期限,劳动者都有权要求补缴。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且发现时已超过2年,这种情形如何处理?能否补缴?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
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常根据此规定,对于超过2年期限的违法行为不再处理。劳动者也常常以为由于超过2年期限,自己的社保没有办法再补缴。实际上,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2年期限)并非同一概念,并不适用两年期限。
二、关于补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没有规定社保补缴受时效限制。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可见,《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不仅没有规定社保补缴受时效限制,且明确规定了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逾期不缴纳的,还要加收滞纳金。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明确社保补缴不受时效限制。
该文件明确答复:“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三、实践中,对于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人社劳动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具有法定的2年期限,但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
而且,社会保险欠缴的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只要社会保险费存在未缴纳的期间,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相关部门进行追溯就不受时效限制。因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没有终了,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没有超过两年的时限限制。
因此,劳动者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无论是否超过2年期限,都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