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的诉讼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 管辖权 。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侵权行为 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 知识产权 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 5.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的诉讼管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 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 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我们在生活中会遇到很多的事情,或多或少都与法律有一定关联。在现实中,老百姓是非常害怕走法律程序的,因为法律程序非常的繁琐而且因为法律观念的薄弱,我们也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