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对其余一切民事案件的审理,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制的特点是以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在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实行合议制时,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二审合议庭则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得有陪审员参加。

回避制

度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参加该案件的审判和不执行有关的任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自行回避两种。法律规定回避的情形有三种:①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一律向群众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

制度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的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