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车位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规定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一、地上车位

地上车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规划中的小区停车位,一种是占用小区公***道路而设的停车位。

地上规划中的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租可售可赠,随意处分。地上规划外占用小区公***道路的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有,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因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

二、地下车位

1.规划中的地下停车位,和规划中的地上停车位一样,归开发商,可随意处分。

2.规划外亦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和地上规划外占用小区公***道路的停车位一样,属全体业主***有,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

3.人防工程停车位,产权归政府人防办,同时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谁开发谁利用”原则,可以由投资者使用、受益。

其受益归属关键看“人防工程是否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如果“人防工程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则由开发商管理、收益。如果“人防工程已计入公摊建筑面积”则由业主***有受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