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若主债务诉讼时效过期,但约定保证期间或保证的诉讼时效没过,

依据《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的起算,长度,过期效果

1.?保证期间的起算及长度: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过期效果

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中止、中断

1.?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关系

保证期间的功能仅在于限制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时限,仅在此领域弥补诉讼时效制度之不足,并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除此以外,保证制度仍需诉讼时效制度的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现在:

第一,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诉讼时效亦因此而无发挥作用之余地。

第二,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一旦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或对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限的功能即已实现。保证责任再不会因保证期限已过而消灭。同时,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挥作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时起算;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的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