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的对行政法治原则的分析

对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分析,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阐释,而是关系到怎样正确理解依法行政、如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于树立科学的法律意识、正确的指导法治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

1、行政权力的从属性。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并受到法律的制约,行政机关没有自己固有的权力。行政权力的从属性是对行政权力根本性质的描述,是对行政权力的基本定位。行政权力从属性要求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回归现代宪政的体制之下,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而是提供公***产品的服务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民对于行政过程有积极的参与权。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即政府应该对其违法行政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不只是政治上的责任。

2、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行政权力的有限性来源于其从属性,行政权力的范围局限于法律所赋予的范围,超越这个范围就是违法的。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表现为行政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的有限、行政权力内容的有限、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有限。越权无效是各国行政法一个普遍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它成为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划分了公益和私益的关系,公益不能成为任意剥夺私益的理由,公***利益机关归根到底是为广大个人服务的,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观点。

3、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表现是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是由行政权力的从属性、有限性和单方性、主动性的矛盾决定的。行政诉讼法界定了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界限。司法审查背后所蕴涵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干预和制约,是通过司法权力划定行政权力的界限。司法审查的界限是有限的、审查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法律规定,司法权力不能无限干预行政权力。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外延

1、行政实体法治

(1)授权与限权相统一。授权与限权是对于行政权力法治的要求。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授权本身就意味着一种限权,因为权力只能在授予的范围内行使,超过范围的权力是不存在的。重要的是,权力自身有扩张性,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权力会扩张到法律所赋予的范围以外。所以,在授权的同时必须限权,即明确规定行政权力授予的目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行政权力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2)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只能对法定的事项、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采取法律认可的措施,来实现管理的目的。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撤消或者归于无效。行政权力是一种执行权力。行政主体不能自创权力类型,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利范围对社会权利进行干预。

(3)无审查无行政。任何行政权力、行政措施都必须接受审查,不能允许无审查的行政权力存在。审查的形式有多种,司法审查是其中最有效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当事人启动程序、在案件中结合具体公民权利进行审查以及独立性、公正性特点。我国的审查还包括立法机关审查和行政机关内部审查。

2、行政程序法治

行政程序法治是指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必须符合法律权限、目的,在其程序上必须具有正当性。主要要求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具有法律的意义,即:不经过程序步骤的行为是违法的;每一个步骤都要和实体结论有必然的、实质的联系,不能抛开程序得出结论或者把程序当形式,实体的结论与程序相脱离。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有案卷制度,就是要求行政实体结论只能依据行政程序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做出,案卷材料中没有记载的不能作为最后行政实体结论考虑的因素。案卷表面错误是行政行为越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行政程序制度中存在着程序与实体结论脱节的问题,要充分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