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最需要普法的主体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之中,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使得各社会组成的主体能够知法、守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按照传统的习惯,政府往往系普法的组织实施者,老百姓才是被普法的主体。在普法教育之中,经常有这样的话:“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非常不幸的是:现在频繁发生在各地的拆迁户与政府的纠纷之中,经常看到老百姓拿起法律却仍然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怪现象。法律成为保护人们权利的武器的前提在于有执行法律的国家机关,法律本身仅仅是白纸上的文字。记得,西方一位法学家说过:“法律不会说话”——意思是法律只有将之贯彻到具体的社会存在之中的“人”,法律才能够成为法律。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统治者自身是否守法:法制社会中的法仅仅是实现统治目的的工具,从而使得臣民出于对法的恐惧而被动地守法;而法治社会中的法系国家权力主体实现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依据,从而使得公民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主动地守法。因此,在我国宪法之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作为管理社会的国家机关在履行管理社会职能的时候更应当依法办事,使得法律能够成为保护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依据,同时为一般的公民遵守法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纵观现在的拆迁,其中一个非常荒唐的现象就在于:被拆迁户与政府发生纠纷之后,违法的恰恰是政府——往往是作为被拆迁户的公民在给政府上法律课——这种荒唐现象的背后说明,公民懂不懂法并非当务之急;而公民懂法之后其法律上的权利能不能得不到保障才是当务之急。  并且,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与审判、检察机关各自独立地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与公民发生纠纷之后,公民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求,法院以超然于利益之外的地位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同时,公民怀疑自身的权利被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或者对于法院行政裁决不服的话,具有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申诉的权利。中国古代社会就有老百姓被官吏冤枉之后向行使检察、弹劾权的御史申冤的传统,从而使得即便认为自己被贪官冤枉了的人,尚可存都察院能还其公道的一线希望。应当看到,被拆迁户提出的诉求未必是合理的,但其为了保护自身实体权利的诉求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应当由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判、检察机关给其一个说法,即应当保证程序上的公正。伏尔泰说过:“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是希望。”或许,在与行政机关有了纠纷之后,法院的司法审查以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尚能够成为人们最后的一线希望,至少应当就公民的诉求是否合理给予一个公正的说法。但由于地方政府违反宪法规定而组织所谓的“联合执法”,使得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最后一线希望也破灭了。  固然,现在政府违法时往往以“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理由。应当看到的是,如果没有个别的、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往往就会为政府的暴政洞开一扇大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当成为国家权力主体违法的理由。在我国实现法治进程的时候,应当加强法律的普及,使得公民知法守法。但最好的普法方式并不在于空洞地宣讲法律,而是每一个公民法律上的权利都能够得到实现,使得公民能够相信法律,从而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主动地学法、守法。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能够使得法律的普及与我国法治建设相适应,现在迫切需要的是行政机关首先学法、守法,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破坏了法律的信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