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如何解释
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有时,义务人的合法行为建立在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有的学者将这类法律关系称为“消极性法律关系”。有时义务人的合法行为建立在义务性规范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请求,承担积极作为义务,有的学者将这类法律关系称为“积极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最典型保护性法律关系就是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国家拥有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利(权力),而违法者具有承担由于实施违法行为所招致的法律责任的义务。你的几道问题基本上都是人大的考研试题,我猜测你可能想考人大的刑法研究生吧。建议购买参考教材看看,至少法理学部分的答案基本上都能在人大版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