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六: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

《法学方法论》的笔记与思考六: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

一、引论

拉伦茨教授将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放在了最后论述,但并不意味着这两部分内容不重要。恰恰相反,这两部分是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基础。如法学中的概念系构成法条的因子、也是构成整个法规整的底层基础。如法律的解释、适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学中概念的阐述和界定。又如法条、法规整、法律解释,都包含了法律价值的判断。而法学中的概念或者价值系依照一定的逻辑形成的体系。

其中,对于法律概念,王泽鉴老师作这样的阐述:“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又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一个练功者未有踏实的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第7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笔者最近遇到的几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案件,涉及质量责任、质量异议期、检验期、质保期、异议期等基本概念的区分,常有困惑和混淆。

对于法律体系,对于法律体系,齐佩利乌斯教授作这样的阐述:“在一个有组织的法律***同体中,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整之基础的各种授权***同构成了一个有层次的权属体系。这一权属体系不仅对于分权有重要意义,它同样是建构一个合理的法秩序的支柱”。(参见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第5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笔者最近处理的几起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涉及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的体系化梳理和内在价值的无矛盾思考。

对此,借由笔者亲身体验,来对拉伦茨教授的这部分论述作一个反思,可能将会有所收获。

二、《法学方法论》中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都说了什么?

1 、本部分的具体内容

拉伦茨在这本著作的最后一章,***47页,分为三个小节阐述。具体内容包括抽象概念式的体系、类型及类型系列、“内容的”体系。

在笔者看来,本章的安排存在如下逻辑上的问题:

(1)本章论述的内容更多的属于法学理论的内容,而非法学方法的内容。

(2)本章论述的内容作为整个法律解释、适用的基础,从逻辑顺序来讲,本章应安排在第二章之后,第三章之前。

(3)本章论述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外部概念体系和内部体系。拉伦茨教授特别将类型作为单独一章论述,但从逻辑上的归属来看,类型部分应归属于外部概念体系的一部分,纳入第一节。

2 、本部分展开的逻辑:区分形式与内容(价值);区分概念与类型

认真阅读这部分内容,读者会发现两个层面的区分的存在:第一个层面,区分形式与内容(价值);第二个层面,区分概念与类型。

上述区分实际上系建立在法律可以通过现代科学方法实现概念化、体系化,同时法律还饱含正义价值的基础上。法律作为人类治理工具的理性存在,一方面经过十八、十九世纪的学术性改革,法律通过精确的概念、缜密的逻辑,已经实现了高度的形式化;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者价值的表达、过往人类价值观的转化、通过不断赋予法规范新的内容,法规范逐渐成为人类价值的载体。

三、外部体系、内部体系与律师实务

(一)外部体系与律师实务

1、对寻找法条、法规整的意义

在“法条理论”一文中,笔者论述法律的适用,不再是“一个案件一个法条”,而是“一个案件多个法条,且法条相互联络形成规整”。故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如何寻找法条、建构规整,需要借助于外部体系。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不仅需要找寻《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需要找寻《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相应行业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等。

2、对法律解释、法官造法的意义

在“法律解释与法官造法”一文中,笔者论述的“体系解释”方法、“类推解释”方法,均需要借助于外在体系的思考方法。如针对公司要求股东返还财务账簿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作反对解释,则将会得出否定解释。

(二)内部体系与律师实务

由法律原则构成的内部体系,承担着显示并表达规范评价的基本任务。在律师实务中,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律规范适用,如《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更多的法律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之后方可以适用。如《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类型化与律师实务

以根本违约为例。现行《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系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其中列举了4中解除情况,第5项属于兜底性规定。对此,通过查阅该条的规定,其实际上采用的系只有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的立法。那么,何为根本违约?对此,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没有对该概念的统一界定。实际上,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务中,该概念均属于最高层次的类型化概念,借助于更为具体的类型描述,进而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了法定解除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拒绝履约;经催告无法履约;迟延履行导致目的无法实现。针对第五项的其他情况,需要考虑合同目的可否实现、违约的严重情况、当事人的合同基础是否丧失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