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的原因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有其深刻的根源。

1、法律、法规、规章矛盾冲突,不协调

在已生效的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在环境行政执法时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①

2、法律法规滞后,且立法过于原则和粗略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型的污染出现对应的新型的保护方法在法律中尚未得到体现。出现诸多法律真空地带,如对有毒化学品及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等方面。而对生态和资源保护方面至今尚欠缺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加以调整。在行政执法的程序上,规定也较少,不全面细致。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3、执法主体权责不明、执法力度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法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有权行使环境管理权的部门众多。在实践中,具体部门该分管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限等问题没有确切的规定。执法职责范围不明确,出现责任之时,各部门又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实效。

我国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利受法律约束,不能像工商、税务等部门那样拥有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手段。没有强大的法律授权,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4、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

环境保护与地方保护是在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突出的一组矛盾,“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②打着保护发展的雨伞保护污染,放纵环境违法行为,轻视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干扰环境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