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嫖娼被开除有法律依据吗

在校学生参与卖淫、嫖娼的,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6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所在的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章)第52条第3项规定,在校学生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对涉案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