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的介绍

从金融市场的定位来看,融资租赁是继“信贷融资”、“证券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从汽车金融定位来看,汽车融资租赁是我国汽车金融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的一个产业。

一、含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对融资租赁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两权相分离,两权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赁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合同(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则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

1、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2、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是一个财务会计用语。动产、不动产财务会计上都可核算为固定资产。

3、商务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租赁物主要是指设备、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

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即便是口头或书面上称为“租赁合同”,但其内涵与合同法13章的“租赁合同”内涵完全不一样。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二、汽车金融业务模式

1、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2、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优势

汽车金融租赁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它是把车租给顾客,这时候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这种以“租”代“售”汽车金融租赁的优势在于:(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汽车金融租赁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规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应的服务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2)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几大风险

1、行业风险

2、国内政策风险

3、企业信用风险

4、市场风险

5、租赁物风险

6、合同风险

7、供货人与出租人风险

8、自然灾害风险

三、融资流程

选车——融资申请——审批通过——提车

审批环节

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申请人征信进行查询,根据资料确定是否放款。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租赁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承租人权益。

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1、直租项目:

1)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选定的车型签订《汽车购销合同》,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务费等。

3)供应商按《汽车购销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车,交付给承租人。

4)承租人验收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车款,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汽车由承租人使用。

2、回租项目: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车发票原件,租赁公司对回租汽车所有权、使用状况、价值、是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

3)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汽车转让协议》,承租人将回租汽车所有权转让给我公司,并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和服务费,租赁公司将汽车款支付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