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通话记录能做证据,具体如下:

1、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手机通话录音可以做证据。手机通话录音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如果是依法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通话记录对于事实并无半点证明作用。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

3、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手机通话录音可以做证据。手机通话录音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如果是依法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通话记录对于事实并无半点证明作用。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