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师行医的定义
问题一:非医师行医与非法行医的区别是什么?认定标准是什么?处罚有何差异! 非医师行医与非法行医并不具有区别关系。
非医师行医是非法行医行为的主要表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诊疗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净化诊疗环境,保护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题二:什么是非法行医?如何定义非法行医? 行医有证件的 没证件就是非法
问题三:非医师行医违反执业医师法哪一条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无医师资格证及执业医师资格行医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朋友,你仔细核实一下你的证件,因为:
1,只有取得医生资格证,才能申请医生执业证的,而不可能有执业证没有资格证
2,如果没有执业证,那么出现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3,如果你有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法律名义上你可以行医,出现事故属于医疗事故。但这种情况下我不知道你是如何在没有资格证下取得。
4,不论哪种情况,出现医疗事故,本人都推拖不了干系,和患者是无关的,而不论患者知道与否,楼上的回答是主管猜测。
5,当然,医疗事故和非法行医是两个不同概念,后者要严重的多
问题五: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所增设的罪名。就立法本意看,增设非法行医罪,通过刑事法律规范医疗卫生运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本罪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的独特之处,导致了司法认定上的歧义。主要表现在本罪立法上采用了较为概括的立法语言,且到目前为止,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要件作进一步的诠释,加之刑法理论界对于非法行医罪有关问题的不同理解,以至于在实践中对立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及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两个基本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一、立法中“情节严重”与非法行医导致后果的关系
就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模式而言,该罪的客观构成属于情节犯,只有行为人非法行医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认定为构成犯罪。但对于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成为长期以来困扰司法适用的根本问题。理论探讨和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行为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1.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长期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处罚,屡教不改的;2.因非法行医延误病人治疗时机,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受到较大损害,影响恶劣的;3.因使用伪劣药品坑骗病人,造成一定后果的;4.非法行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5.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6.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7.违反有关法律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销售假药、劣药,超剂量使用 *** 品等控制药品的;8.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9.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而非结果犯,因此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情节,即应当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中的情节有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按照情节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的功能进行划分,情节可分为无罪情节、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和行刑情节。从情节是否存在于犯罪实施过程中划分,有犯罪情节和非犯罪情节两种。而非犯罪情节又可以再划分为无罪情节、罪前情节、罪后情节和执行情节四种。显然,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之“情节”,只能是犯罪情节中的定罪情节。而非法行医行为中所出现的结果,是量刑情节,也即所谓的加重情节,是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之下,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法医学鉴定结论所得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证明量刑情节严重与否的一种印证,对认定罪与非罪没有决定意义。
二、法医学鉴定结论在非法行医罪认定中的证据价值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个认识误区,经常把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出现的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必然联系作为量刑甚至是定罪的依据。鉴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法医学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当鉴定结论得出非法行医行为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则认定为构罪;无直接因果关系时,则不认为有加重情节,甚至认定为无罪。那么,法医学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当几份法医学鉴定结论不同时如何采信?
关于非法行医者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仅仅局限于医学上的必然认定。非法行医者在接受为患者就诊,并实揣就诊行为上,可以认定非法行医者的行为排斥了就诊者到其他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的选择。如果非法行医者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结果由其他原因所致,就应当依法认定其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和设备的非法行医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众所周知,非法行医中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也有非法行医行为间接或作为原因之一而造成患者死亡......>>
问题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执业医师法》以及《涉嫌非法行医罪》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七: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哪些方面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而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就比较广:如《执业医师法》规定: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者;二是非医师行医的个人,亦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同刑法之规定)或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行医;三是离开注册的地点行医,超出注册的类别和范围行医。
实践中常因为主体认定上分歧,卫生部门认为应追究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个人观点:取得资格不是行医的唯一条件,场所、设备、器械和医疗管理制度都是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条件,“非法行医”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认定。
2、情节严重如何理解。
《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常常遇到两种情况:一是哪些情况属情节严重,司法解释不具体;二是损害后果与非法行医者行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部门认为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卫生部门普遍认为非法行医类似无照驾驶,不管什么情况,即使不负全责,也应负主要责任。行医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很复杂,需要医学专家根据病历资料、病人情况(或尸检结论)才能进行鉴定。但是对非法行医的鉴定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医学会医鉴办只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因此卫生部门无法受理司法部门委托的对非法行医的责任鉴定(现在司法鉴定所可以受理);二是非法行医者往往没有任何病历资料可查,也没有尸检结论,很难给出确切的鉴定结论。
个人观点:应完善法律,参照“无照驾驶”法规,给非法行医者量刑。实践中发现即使有资格的非法行医者,因害怕被查处,绝大多数不具备场所、设备、器械条件和医疗管理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即使无法确定因果关系,也肯定存在诊断不确实、治疗措施不力、抢救不及时、延误治疗等问题。
3、谁先受理
公安和卫生常因非法行医案的受理问题互相推诿。公安部门观点:卫生部门是行医业务主管部门,处理这些案件业务熟练,应由卫生部门先受理调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再移交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观点:非法行医罪由《刑法》调整,应由公安部门先受理,特别是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残的公安部门应立即受理,需要医学鉴定可以委托鉴定。
个人观点:一是重大非法行医案应有公安部门受理;二是一般非法行医案,当事人先到那个部门报案,就有那个部门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