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分析疯狂的石头,

利用学过的刑法中的犯罪理论和立法规定,分析《疯狂的石头》中各行为人可能构成的犯罪及犯罪形态。

主要有下列十个场景,对每一个场景进行分析:

场景一

出场:道哥(老大)、黑皮(分头那个)、瘦子(影片中好象叫小军)、交警三人伪装搬家公司,入室盗窃。出门后被交警截留,通知违章停车,要求查看驾驶证和营业证(搬家公司)。道哥与交警交涉,黑皮从车后拿出锤子,悄然走到交警身后。正在下手之际,包世宏的车撞到了秦律师的BMW,交警马上过去处理事故。黑皮趁机收手。

三人构成***同盗窃、故意杀人罪中止。

首先盗窃罪毫无疑问,他们实施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他们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何况他们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即盗窃既遂。

其次对于故意杀人罪中止,黑皮拿锤子要向交警后脑敲击的犯罪动机看,他已经具备了杀人的故意,并且其同伙在明知这一动机的情况下并没有阻止,因此可以认定三人有***同的故意,应认定为***同故意杀人。但是在黑皮下手时,由于发生意外使得交警离去,导致黑皮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此场景中由于黑皮没有对交警实施伤害行为,所以对于三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可以免予处罚。仅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场景二

出场:冯董事长、秦律师、国际大盗

秦律师经冯董事长许可,在香港以十万美金顾用国际大盗,准备盗取翡翠。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三人构成盗窃罪***犯,场景中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概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场景中秦律师用金钱收买大盗的行为,其意图在于实现盗出宝石的目的,是为盗取宝石必要的条件,但是此行为尚处于准备阶段,并未实施,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预备。

场景三

出场:谢小盟、电话中的香港人、谢厂长

在厕所中与他人商议伪装绑架自己,像自己父亲索要赎金。贝谢厂长听到,对儿子暴打。

对于谢小盟的行为如果继续发展,以致发生结果,则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处谢小盟和他人伙同绑架自己,其目的是向亲人所要赎金,这样的行为依据刑法理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其人身自由并没有真正受到限制,而是利用威胁的方法,让家人交出一定的财产。

但是,在此场景中,谢小盟的行为仅仅停留在犯罪动机方面,并未做出任何准备,也没有实施具体行为,所以不应认定犯罪。

场景四

出场:道哥、黑皮、瘦子

三人在缆车上已事先准备好的假可口可乐中奖环,意图骗取缆车中乘客钱财。但被乘客识破,分分下车。

三人***同构成诈骗罪未遂。

依据刑法理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诈骗罪属于结果犯之一种,即存在未遂状态。而诈骗罪是以实际取得他人钱财为犯罪既遂之条件,三人的为犯罪而编造事实等行为已经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及时被乘客被识破,因此构成未遂犯。

场景五

出场:道哥、黑皮、瘦子、国际大盗

国际大盗下飞机后,打车时被黑皮蒙住眼睛,瘦子趁机拎包上车。三人逃跑。

三人***同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此场景中国际大盗被蒙眼睛夺取的方式显然是以乘人不备的非暴力方法,并且其目的是为了侵占其财物,并且以较短时间于公***场所从物主身边夺取物品这一行为。对于数额,从影片中可以看出已经打定法定起刑点。

此处最为关键的是,他们在抢包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不可以认定抢劫,仅可认定抢夺罪。

场景六

出场:谢小盟、包世宏、菁菁

谢小盟利用拍照机会,以假翡翠调换真翡翠。后将翡翠掉赠送给酒醉的菁菁,并与菁菁上床。

我认为谢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强奸罪(由于场景发生在影片中,举证有困难)

首先对于盗窃罪德概念来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侵犯公司财产,数额较大或多次行窃的行为。谢在借拍照机会利用假翡翠调换真翡翠,是在包世宏没有察觉中秘密取得的,因而构成盗窃罪。并且从影片中可以得知此翡翠价值不菲,即数额较大。所以构成盗窃罪没有疑问。

同时,谢将翡翠送给菁菁,然后在菁菁处于酒醉的状态之下,与菁菁上床,应当是菁菁处于无意识状态,即失去反抗的能力,与妇女发生关系,因此构成强奸罪,但是,由于是在影片中,情节后续未能表现出来,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并不一定必然认定为强奸。

场景七

出场:谢小盟、道哥、黑皮、瘦子

谢小盟与菁菁上床被道哥等人发现,担任对谢小盟殴打,并将其塞入旅行箱,运到房间中。

三人对谢小盟实施暴力行为后,将其塞入旅行箱,监禁于旅馆内的行为,属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超越法律权限,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采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生自由的行为。首先三人采取了暴力的方式,将其拘禁于旅馆内,使其丧失了人生自由,并且从时间段上来看,有明显的持续犯特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且实施了特定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结果和社会危害性,故判定为非法拘禁罪。

场景八

出场:国际大盗、道哥、黑皮、瘦子

道哥三人准备用假翡翠去换真翡翠(实际上是用真换假)。瘦子藏入垃圾桶,黑皮遁入下水道,道哥在外等候。入夜,国际大盗从房顶掉下,敲开展柜,准备拿去翡翠,但因为绳子不够长,一时够不到,最后终于拿小棍挑出。被从瘦子从旁边抢走。逃跑。

此场景比较复杂,首先国际大盗构成盗窃罪既遂,道哥与黑皮***同构成盗窃罪既遂,黑皮是抢夺行为既遂。

该国际大盗的行为已经使翡翠脱离展柜,即盗窃行为已经成立。而被瘦子抢走的行为已经属于另外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影响其盗窃罪成立的法律后果。故仍然构成盗窃。

瘦子在此场景中的行为定性为抢夺,虽然其所抢夺的财物并不属于合法的物主所有,但是其实施的获取翡翠的行为及主观故意都是非法的,即在非法的故意之下实施了非法的行为,应该构成抢夺罪。

此处最为关键的是对于道哥与黑皮德行为的定性,他们三人合谋***同盗窃,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的发生,使得瘦子采取了抢夺的行为,但是剩余二人并不知情,于是依旧定性为盗窃,只在盗窃范围内构成***犯。

对于才场景中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罪名的定性问题。对于盗窃次翡翠的行为来说。关键是看财物的价值,即盗窃的财物的数额的计算,此处由于他们盗窃或者抢夺的财物都是假的,由影片可知,假翡翠的价值为200元,所以这些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但是,对于多次盗窃者来说,则只看次数(一年中盗窃满三次,则认为是多次盗窃),不看数额,于是此处可认定为盗窃罪。

场景九

出场:道哥、瘦子、包世宏、谢小盟

道哥在得知自己用真翡翠换了假翡翠后大怒,要用谢小盟换回真翡翠。谢厂长不理。包世宏答应了,晚上一个人拿着真翡翠(他认为是假的)去交涉。在等待时,道哥起摩托车将包世宏背包抢走,但因为前放车门突然打开,撞在车上,惨死。

道哥构成绑架罪既遂、抢夺罪,瘦子构成绑架罪***犯

绑架罪是以绑架弩人为手段,借以勒索财物或者据此满足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其手段应当是暴力等方法限制他人人生自由。场景中道哥要拿谢小盟换翡翠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的完成形态以对被害人人身控制为要件,不以是否获得利益为要件。由于黑皮被困,所以绑架行为由道哥和瘦子实施,即二人构成绑架罪既遂,为***同犯罪。

道哥驾驶机动车,抢走老包的背包构成抢夺罪,因为瘦子对此不知情,对本罪不构成***同犯罪。因道哥因为意外事故已经死亡,不应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十

出场:冯董事长、秦律师、国际大盗

冯董事长杀秦死律师。国际大盗入室盗窃,杀死风董事长。取得翡翠

冯董事长杀死秦律师为故意杀人,国际大盗为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冯董事长为了掩盖其罪行,具有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并且非法剥夺秦律师生命的行为已经客观存在,且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至于国际大盗,依据其目的,以及实施的行为,可以得知他是盗窃罪,在盗窃行为被发现之后,为了掩饰罪行,在与冯董事长对峙期间,在缺乏正当防卫的合法目的要件的情况下,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对方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停止侵害,因而具有主观故意性,且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成立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