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能力方面的不足

执法思想待提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检察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疑罪从有,只注意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罪轻的证据;另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安全防范的要求越来越高,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安全防范的责任很重,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将会使侦查人员受到严格处理甚至触犯刑律,也给侦查人员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自从赔偿法实施以来,干警们工作畏首畏尾,都为恐一不小心造成上访等不安全隐患,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从而在办案中贻误战机,影响办案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