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能中止其探望小孩吗
前夫再婚,能中止其探望小孩吗?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并且还负有协助义务。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
什么情形可以中止探望?
民法典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不存在“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则探望权不会被中止。
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勇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6)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对于探望权人再婚这一情形,并不会导致“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这一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探望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积极配合协助对方探望小孩,而不得以此为理由阻止或妨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