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审判制度简介

韩国与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体系上虽没有太大差别,但其构成和内容上却存在着相当多的不同点。

司法制度

一般来说,狭义的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对法律秩序违反行为具有判断能力的法院的构成、职能及运用的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狭义的司法制度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检察制度和辩护士制度。

韩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检察庭、辩护士三个职责领域,这方面与中国是一样的。但是,韩国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还设有被赋予违宪审查权等一定审判权的宪法裁判所;另外,与裁判管辖相联系来认定土地管辖以外的事物管辖等的体系与运用方面,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

宪法裁判

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大法院,或应属于另设的第三机构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律核心,因此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违反与否的解释也应属于大法院的权限,从而完善法律解释的统一性;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应属于另设的第三机构的理由是:大法院是对具体案件拥有最高法律适用解释权的机构,对与具体案件少有直接牵连、政治倾向浓厚的违宪与否的问题,应由另设的第三机构来专门处理,这有利于坚持司法权的中立性。

韩国施行由另设的第三机构——宪法裁判所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的问题进行审判的制度。

宪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资格的9名裁判官组成,裁判官由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所长作为宪法裁判所的负责人,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在9名裁判官中选任。宪法裁判所所长代表宪法裁判所,统一管理宪法裁判所的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若宪法裁判所所长缺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时,根据宪法裁判所规则所规定的顺序,由其他裁判官代为执行。

总统任命宪法裁判所裁判官时,其中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定,总统可自己任命剩余3人。由于宪法裁判所具有高层次政治判断的机构性质,这种做法具有保障政治中立的意义。

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从下列任意一项的职位上任职15年以上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选任。但,任职于下列任意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的在职期限,则累计计算。1.法官、检察官、辩护士;2.具有辩护士的资格,并在国家机关、国/公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以及其他法人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3.具有辩护士资格,并在公认的大学中担任助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若有下列各项事由时,不得被任命为宪法裁判所的裁判官。1.根据其他法律无法被任命为公务员者;2.被处于禁锢以上刑罚者;3.被弹劾罢免后未过5年期限者。

宪法裁判官的任期为6年,可连任。若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宪法裁判官不得违反其本人意志而被解任。1.弹劾已经决定的;2.被处于禁锢以上的刑罚的。

宪法裁判所掌管下列事项:1.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2.有关弹劾的审判;3.政党解散的审判;4.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5.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

若没有特殊情况,案件由宪法裁判所裁判官全员组成的裁判部审判。宪法裁判所所长为裁判长。裁判部须有7人以上裁判官出席,方可审理案件;对案件的最终决定,须经参与案件最终审理的裁判官半数以上通过。但,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经6人以上裁判官的同意。1.作出法律的违宪决定、弹劾决定、政党解散决定,或者对宪法诉请作出引用决定的情形;2.变更宪法裁判所已判决并公布的、有关宪法或法律的适用解释的意见的情形。

宪法裁判所必须公开审判的辩论与决定的宣告,自接受案件之日起180日内,必须宣告最终决定。但由于裁判官的缺位,7人以上的裁判官无法出席时,其缺位期间不得算入审判期间。

宪法裁判所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对此不得有异议。

审判制度

韩国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审法院)、大法院为三审法院,在各审级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抗诉于上级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从而完成分为三个阶段的司法审判。

韩国这样的三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与中国的四级二审制是有区别的。

韩国一方面为了上述三级三审制度的有效实行,另一方面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便利,在全国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3个特殊地方法院、45个地方法院的支院,并用法律规定了管辖区域。其法律依据有《有关各级法院的设置与管辖区域的法律》。

大法院制

大法院为韩国最高裁判所,位于汉城特别市瑞草区瑞草洞。大法院的构成、职能及审判权如下:

(A)大法院的构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大法院院长。大法院院长由总统经国会的同意任命,任期为6年,不得重任。大法官由总统根据大法院院长的提请,并经国会的同意任命,任期为6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连任。

大法院为了审判的便利可设立“部”。根据此规定设立的3个部,由14名大法官(除不负责审判业务的大法院院长和法院行政处处长的12名裁判官)组成,并处理审判业务。

(B)大法院的审判权

大法院作为韩国的最高法院,对以下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

1.对高等法院或抗诉法院、特许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上诉案件;2.对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者抗诉法院、特许法院的决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3.根据其他法律,属于大法院权限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决或决定为最终判决,当事人不得对大法院的判决不服而要求重审,必须服从此判决。

就大法院的判决,若有大法官提出与其不同的意见,必须将该不同意见载明于判决书中,使全体大法官的意见得到明确表述。

(C)裁判研究官

大法院为了协助大法官的审判业务,从地方法院法官中选任裁判研究官。各大法官下分别设有数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一般,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裁判研究官根据主审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争议点与有关判例的变迁过程、与争议点有关的外国法制度及业界的惯例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审大法官报告。主审大法官参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报告来办理审判业务。

(D)大法官会议

大法院为了有效处理除审判业务以外的、应由大法院处理的行政义务和法律或规则的修订业务,设立大法官会议这一决议机构。

大法官会议是由大法官组成的决议机构,大法院院长担任大法官会议的主席。大法官会议对事项的决议,须全体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法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产生。

(E)法院行政处

大法院为了处理审判业务以外的其他司法行政事务,设立法院行政处。法院行政处处长由大法院院长从大法官中选任。被任命为法院行政处处长的大法官,由于其业务比起审判业务更趋向于作为法院行政处处长的职务履行,因此不负责审判业务。

法院行政处负责处理有关法院的人事、预算、会计、设施、统计、诉讼业务、登记、户籍、提存、执行官、法务士、法令调查及司法制度的事务。

(F)司法研修院

大法院为了法官、预备法官的研修和司法考试合格者的研修,设立司法研修学院。在韩国,司法考试合格者必须入学司法研修学院,完成为期2年的进修过程,并根据研修过程中的成绩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

目前,韩国每年产生700至800名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其中能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的人数不超过300至400人。

(G)法院公务员教育院

大法院一方面设有司法研修学院作为法官或预备法官及司法考试合格者的研修设施,另一方面为法院的职员(除法官以外的职员)设立法院公务员教育院。大法院每年面向全国各法院的一般职员安排进修教育过程,定期进行教育,致力于提高他们的素质。

(H)法官人事委员会

为确保对全国法官的人事公正性,大法院设立法官人事委员会,处理关于大法院院长的法官人事的咨询业务。法官人事委员会由大法院院长任命若干名法官为委员来组成。为保障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员会制定全国法官业务评价制度和人事评价标准,实行大法院院长的人事咨询业务。

(I)大法院院长秘书室

大法院为了辅佐大法院院长的业务处理,设立大法院院长秘书室。大法院院长秘书室设有室长。室长在法官中选任或者大法院院长选择任命非法官为室长。

大法院秘书室室长遵照大法院院长的命令,管理秘书室的事务,指挥和监督秘书室所属公务员。大法院院长秘书室除室长外,另设有大法官秘书官。

(J)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

大法院院长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设立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为其咨询机构。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可由大法院院长来决定设立与否。

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由大法院院长委托的、对司法政策有极高学识并德高望重的7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其组织与运营事项以大法院规则规范。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是审理对地方法院或其支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的抗诉案件的二审法院。韩国现于汉城等5个城市各设一个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长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由大法院院长从法官中选任。高等法院院长管理其管辖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高等法院院长缺位或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以首席部长法官、选任部长法官的顺序代为履行其职责。

高等法院为了有效办理审判业务,设立“部”,各部设有部长法官。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按照大法院院长的指示对该部的一般事务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