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委托合同中,因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是受托人,其履行的义务系代替委托人处理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务。 故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是受托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即委托法律关系中被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办的事务,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