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是什么?
法律冲突指: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产生法律冲突的条件为: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处理该关系的法院所属国家承认外国规定的效力。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与平等。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即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扩展资料
法律冲突:三大规则之法理研辩
上位优先、新法优先、特别优先,是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规则。那么,该三大规则的法理依据分别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何不同,对于此类问题,可从不同视角来观察。
常见的说法有如:上位优先是因为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根据且其位阶效力高与下位法;
新法优先是由于“后立法权的优越性”、“新法内容的优越性”和“人类理性的进步性”;
特别优先则有“例外法使原则法失效”等法理依据。
这些传统而权威的理论当然自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也绝非颠覆不破的永恒真理。本文的立论基础是:所有的法律适用都须以法律规范的效力为选择依据,而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比较可区分为有无和强弱两种情形。
也就是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均与系争案型相符合的场合,必须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若该多个法律规范均属现行有效,则应当适用与系争案型最为吻合贴近的法律规范。基此认识,笔者着重从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探讨法律冲突三大适用规则的法理依据,并试作比较与分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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