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采矿类是指?

本章所说的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章所选案例涵盖了各种越界采矿行为。从案件的处罚结果上看,既有行政处罚,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也有刑事处罚。

关于越界开采赔偿损失处罚如何认定,如何执法,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越界采矿赔偿损失,按立法的原意是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对国家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讲是指按照合理的开采方式应当采出,而由于违法主体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式导致不能采出的矿产资源的价值,以及越界采出的矿产品价值。理论上讲,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界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责令赔偿损失方式追偿,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损失赔偿,不适用《矿产资源法》损害赔偿条款。因此,本章关于越界开采案例中对矿业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赔偿损失,没有作为问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