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酒店(HOTEL)一词来源于法语,当时的意思是贵族在乡间招待贵宾的别墅,在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地区被称为“酒店”,在台湾被称为“酒店”,在中国大陆被称为“酒店”、“饭店”、“宾馆”、“旅店”、“旅馆”的。 我们从酒店的称谓与功能,可以找到对酒店的定义。然而,时至今日,对酒店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众说纷纭的。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酒店首先,要有舒适安全并能吸引客人居住的客房,具有能提供有地方风味特色的美味佳肴的各式餐厅,还要有商业会议厅,贸易洽谈时所需的现代化会议设备和办公通讯系统,旅游者所需要的康乐中心。游泳池、健身房、商品部、礼品部,以及综合服务部,如银行、邮局、电传室、书店、花房、美容厅等等。同时,各单位要有素质良好的服务员,向客人提供一流水平的服务。今日的国际酒店业被称为“旅游工业”。所谓工业,它该表达式大量的、科学的、专业以及有效率的事业。归纳起来,现代所谓的酒店,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它是一座设备完善的众所周知且经政府核准的建筑。 2. 它必须提供旅客的住宿与餐饮。 3. 他要由为旅客以及顾客提供娱乐的设施。 4. 还要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上的理想服务。 5. 它是营利的,要求取得合理的利润。

调整酒店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这是饭店法所调整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酒店同客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酒店同客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也就是说,酒店与客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2)酒店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饭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许多部门都产生关系,如旅行社、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和部门。饭店同这些企业和部门之间的关系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

(3)酒店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饭店的经营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后者主要表现为义务的履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4)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括了外国旅游者和旅游组织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合作酒店中的中外各方的合作关系等。这些关系一般由我国法律进行调整,但涉及到我国参加的国际有关饭店的公约、条约以及国际惯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