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法下,出庭的“负责人”到底应该是谁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司法解释只对负责人的概念作出了说明,对于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相关人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司法解释只对负责人的概念作出了说明,对于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相关人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