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建筑和***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建筑和***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建筑和***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建筑和***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规定,解决和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这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也非常重要,因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按照当地的民俗习惯处理相邻权利冲突也容易被相邻权利人所接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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