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的七种问题

1、认证体系。建立认证体系(CA),对交易主体颁发电子证书,在交易行为发生时对电子证书、数字签名进行验证。

2、交付方式。建立现代支付方式,实施线上小额或大额安全支付,以及多银行、多方式、多协议的网上支付、提高支付的安全性、缩短支付结算周期,提高订单的成功率、加强支付服务(包括退款业务等)。

3、安全配置。在通过网络传输商业文档或传输支付信息、商业机密时,实施有效的安全配置。

4、物流配送。建立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涉及到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的协调、整合问题,其中建立物流配送体系,又涉及到建设本地区、全国与全球的物流运输配送网、计算机管理中心、运输配送与库存设施,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快速、准确、低成本与优质服务的配送体系。

5、法律环境。建设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6、互联网络,改善计算机互联网络资源的带宽与运行品质,降低用户上网资费。

7、基础设施。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包括商品目录、宣传样本(Brochareware)、电子购物(BtoC)、网上交易(BtoB和CtoB)以及具有电子商务整合能力的信息化企业(Enterprise)等不同阶段、不同模式、不同协议,由不同厂家的产品和操作系统构成的交易支付平台,以及公告板、虚拟谈判间、个性化服务、比较销售、特区销售等;包括智能化搜索引擎、门户站点与导航系统、目录管理系统、镜像服务器等;还包括认证接口、验证电子证书和数字签名的安全应用软件、商业文件网上传输的安全配置、协同工作系统、防病毒侵袭与抗黑客攻击的保安监控系统、辅助设施与公用系统、电子邮件系统、拍卖系统、客户呼叫或服务中心、价值链管理平台、网管系统等。

《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新变化

(一)电子商务服务更加规范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首次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不仅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还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也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管辖范围。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而言,不仅要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章约束,还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服务在双重监管下会变得更加规范。另外,考虑到某些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该法律同时明确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二)电子商务经营将更加公开透明

电子商务法从两方面措施入手让国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撑国家电子商务方面政策制定。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求经营者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该措施使得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认可。

(三)不诚信经营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款使得传统的刷单、诱导好评等较为普遍的不诚信经营行为都将会得到法律严格管制。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该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消费者的评价权,堵住了不诚信企业企图通过平台删除用户真实评价的监管漏洞,用户评论重要性被进一步提高。

(四)电商平台对数据利用更加规范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之外,还提出了额外特殊要求。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该条款规范了平台利用个人数据做精准广告营销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对商品自由选择的权利。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该条款规范了平台对个人数据控制行为,保障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查询、删除和销毁等权益,与欧盟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进一步接轨。

(五)垄断竞争将会得到逐步遏制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近两年发生的大型平台之间为了争夺用户采取“二选一”要求或者补贴等行为都涉嫌违犯电子商务法。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发改、工商、商务等三部门反垄断职能的有效整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未来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能力将会大大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