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此规定, 一事不再罚 可界定为: 行政主体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同一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第二,同一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第三,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即所谓“竞合违法”或“规范竞合行为”。可见,同一个违法行为也并非是违反一个法律规范或一个行政管理关系的行为。

“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准确地界定“一事”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如违法占地建房,从准备材料到施工直至建成。对既遂行为,应将整个过程视为“一事”,不能再分预备,实施数个行政处罚;违法未遂指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违法行为。如违法建房,已着手清理现场开始施工被发现制止。由于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行为,构成违法,也应定“一事”处罚。对连续违法行为的界定。连续违法行为指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如出租车司机连续违章载客。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如行为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一事”。对继续行为的界定。继续行为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如某饭店一年内一直无照经营。对继续行为,不分时间长短,都界定为“一事”。对牵连行为的界定。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

“不再罚”的界定。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界定不再罚,应把握以下几点: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没有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应在法律相应规定的诸处罚种类中选择一种处罚形式进行处罚,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罚。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