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特点是什么?
1.反进步力量、镇压人民革命运动为目的
国民党政府刑事立法中,最严厉的罪行。就是“危害民国罪”。一系列刑法立法公布后,成为国民党反动派屠杀***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镇压人民革命运动的反动工具。无论是内战时期。还是抗战时期,打击***产党等进步力量、镇压人民革命运动都是刑事立法的重点。
2.以法西斯主义的刑罚理论作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随着国际帝国主义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法西斯倾向的加强,蒋介石于1931年公开提出法西斯的政治理论,“系进化阶段中统治最有效能者”。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主张采用所谓“社会防卫主义”的“保安处分”。1935年的刑法典中专门增加了“保安处分”一章,虽然名义上用于青少年、吸毒犯、精神病人等,实际的目的是用于迫害***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3.以刑事特别法规补充刑法典打击锋芒
数量繁多的刑事特别法补充、扩大了刑法典中关于犯罪的范围,其中许多特别法规均是针对中国***产党和反抗国民党统治的进步力量而制定的,带有极为明显的政治性。刑事特别法的效力也高于普通刑法典,因而在实际上,数量众多的特别法排除了刑法典的适用。
4.以封建宗法和伦理纲常作为制定刑法的重要根据
蒋介石集团一向利用封建主义人性论,鼓吹“忠孝”,在国民党政府的刑法中,继承了封建法统的衣钵,只是调整了文字,形式隐蔽。尊尊亲亲的封建伦理观念在刑事立法中依旧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