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
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凡是出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等9类违法行为之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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