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格案件的影响与评价

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开始于此“曾格事件”。

汉密尔顿伟大的人格、雄辩的才华、渊博的知识、严谨的逻辑征服了法庭上的每一位听众,在他讲话的空隙,人们为之欢呼,鼓掌助威,全然不顾法庭肃静的禁令,狂妄的德兰西法官再也神气不起来了。汉密尔顿答辩胜诉,陪审团成员一致作出“无罪”的裁决,迫于法庭的气氛、迫于群众的压力,法官被迫宣告约翰。曾格无罪、当庭释放。约翰?彼得?曾格遂成为美国新闻史上的英雄人物,而安德鲁?汉密尔顿也一起为自由事业所作的这场著名答辩而名垂青史,为后人所崇敬景仰。

这一事件220年之后,美国新闻界在审判曾格的纽约市政厅原址、如今的国立联邦纪念堂内,开辟了“曾格纪念馆”;纪念堂的走廊里,竖立起一尊曾格的铜像。可见他们对这一传统的珍视。 曾格案件后,上述陪审团的裁决对诽谤法并未产生任何影响。宾夕法尼亚最先于1790年写下如下原则:事实真相可以作为辩护及陪审团有权就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纽约州到1805年接受此原则。英国的《福克斯诽谤法》(Fox's Libel Act)授予陪审团裁决权,是到了1792年,而《坎贝尔勋爵法》(Lord Campbell's Act)到1843年才承认,事实真相可作为辩护。

所以有学者认为,曾格案件是当局的一次权益之计。后来科斯比在1735到1736年冬天染病,3月去世,没有能再与曾格秋后算账。曾格案也谈不上确立了新的法律原则。 所以有学者认为,曾格案件是当局的一次权益之计,他们不承认曾格案件确立了新的法律审判,之后没有再与曾格秋后算账。曾格案也谈不上确立了新的法律原则。此外,所有对于那次审讯的报道几乎都是一面之词,不够全面。唯一列外的就是曾格自己的报纸,他对案件做了全面的报道。英王政府也未发表任何报告,表明立场。由于被告一方完全有理由黑白分明的将案件始末予以发表,所以一般人对英王政府的法律论据与原则大都未予理会。殖民地当局完全有能力行使权利去压制舆论,但当局在公众强烈不满情绪前做了让步。

德兰西法官被描绘成为一位妄自尊大的法官,但是他其实是表现地极大的克制,按照当时的事实看来,在诽谤诉讼中事实是不能被提出作为辩护的,法庭承认的一条原则即“越是事实,越是诽谤”,背后的理论逻辑是:公众对于执掌权力的人进行谴责或批评,会激起社会不安,从而破坏安定。曾格案件中,民意支持他,但并未改变殖民时代作家们在煽动性诽谤此问题上的态度。反而他们认为政府是会受到诽谤的,而诽谤政府当然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曾格案件虽然没有确立法律例判,但确立了一项原则——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的权利是新闻自由的支柱之一,这一原则对我们今天的严格限权自由主义论者关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学说是至关重要的。

从心理方面看,曾格案件确实促进了这一效果实现,从1735年后,再未出现殖民地法庭以煽动性诽谤罪审判印刷商的案例。虽然也有印刷商被法律机关或政府认为犯了蔑视法律罪,但当局并未再进行过一次类似审判,民意显示出了他的力量。曾格案件作为后来事件的前奏无愧于它在历史上所处的位置。

曾格案同时也建立起这样一个原则:新闻自由是一项重要的美国人民的自由权利。《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这项权利,并且也保障了宗教,言论,和集会自由,还赋予人民有抱怨政府的权利:“国会应尊重宗教的建立,不应阻止其自由活动,或剥夺其言论、新闻自由,也不应剥夺和平集会的自由,以及向政府和请愿要求矫正冤情的自由”。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