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现在使用中国的法律,还是英国的法律,还是自己的法律

香港现在使用香港的法律。

法律分析

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可认定为主体法与附属法的关系,即基本法规范也属于宪法规范,是主权者就特别行政区作出的特别规定,但基本法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或小宪法,必须附属于宪法而存在。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在性质上是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制定并授权的国内法,它们是全国性法律,对全国都适用。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施行地区 是 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任何公民和组织 只有在 处理涉及特别行政区事务之事项 或 内地之事务与特别行政区之事务相互有交集 的时候,才能适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就肯定了宪法是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的所有规定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条文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必须把香港基本法的每个条文放在整体规定中来理解,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系中来把握。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实践说明,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个别条文,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就会产生歧义甚至认识上的偏差,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冲击;全面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就会看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同构成有机整体,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香港的繁荣稳定发挥着保障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