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当事人详细信息违法吗
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私权的关系。
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利益之间的关系。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不能上网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能上网。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些被认定的事实一旦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公之于众,将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12];还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很自然地会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案件事实,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三是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裁判文书上网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具有“公***产品”的性质,但它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力,因而作为调整私权载体的裁判文书是否在网上公开应依附于私权主体的意志。综合上述因素,以下六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6)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二,如何处理上网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问题。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其承载的信息内容可能涉及当事人的一些隐私,如民事诉讼中自然人主体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证人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内容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种损害。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文书上网而泄露有关人员的私人信息,一是凡裁判文书涉及自然人通讯住址、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二是凡涉及证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姓名的一律用符号代替。三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