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不开发票补税以及应收账款坏账的问题请假各位大侠
一、不管是否收到货款,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增值税、所得税申报、税款缴纳: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注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意思是说,什么时候去申报、缴税的关键不是看你是否收到货款,而是看你的业务是什么时候确认为销售收入。如果实际是形成销售收入了,而没有缴纳税款,被税务局查出来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和办税收征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