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强行搜查陈某的身体,触犯了那条法律

保安侵犯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即人身自由权。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法律只在一种情况下授权专门人员搜查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以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此处的侦查人员专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同时《公安部关于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保安人员不得‘搜查他人身体。”

由此,小区保安搜查陈某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依据,更是构成对被搜查人员的侵权。